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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8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药品安全“黑名单”需强化惩戒力
廖海金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对于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管。

药品安全“黑名单”规定的施行,给那些不法制药企业敲响了警钟,也使患者有了“定心丸”。尽管目前“黑名单”这张大网还未完全撒开,但其威慑力足以震撼整个医药行业。

近年来,药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个别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疯狂地进行假药生产销售,严重影响了医药市场的正常秩序,给人民群众求医问药带来极大的危害。从国家层面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无论是在医药行业的监督管理,还是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都能够起到不小的推动作用。

在国家层面设立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公众并不陌生。早在2009年10月实施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就明确提出建立企业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但由于没有配套机制做保障,这项制度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如今,国家层面再次将“黑名单”制度移植到药品领域,如何落实到位是关键。

首先,实行“黑名单”效果好坏,往往取决于制裁力度的强弱,尤其是要给“黑名单”的惩戒项目上填充内容,让作恶者付出代价。正如一些发达国家所做的那样,企业只要上了“黑名单”将永远不能参与政府招标,永远难获新药的审批;其次,针对近年来药品质量事件中暴露出来的罚款惩治力度不够、药害救济赔偿渠道不畅等问题,“黑名单”制度要做到必要的补漏拾遗;最后,药品安全“黑名单”要坚决防止“灯下黑”,及时惩戒在监管环节履职不力甚至胡乱作为的公职人员,破除其利用监管漏洞铺设后路的可能。通过加强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责任连带处罚,倒逼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好职责。

(作者单位:江西新余市渝水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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