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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8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沪深证交所发布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
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可为市场注入资金约1200亿元
贾伟

○ 试点期间证券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定价交易

○ 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5个档次

○ 沪深证券交易所暂不接受约定申报,暂不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贾伟报道:为促进转融通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障证券出借人与证券借入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有序进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今晚分别发布《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为了规范担保品管理业务,支持转融通保证金管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发布了《担保品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转融通)》并自即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规定,试点期间证券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定价交易。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5个档次。沪深证券交易所暂不接受约定申报,暂不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向证券借入人出借交易所上市证券,借入人按期归还所借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业务。

交易所通过协议平台接受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和借入申报,并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成交确认。经交易所确认后,出借人与借入人的证券出借交易生效。

交易参与人包括出借人、借入人和为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会员。据了解,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成为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一是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二是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三是最近3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

持有、租用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可以在取得交易所证券出借交易权限后直接通过其交易单元参与证券出借交易;其他出借人应当通过会员参与证券出借交易。

实施办法规定,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借入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交易所借入证券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沪深300指数整体市盈率在10倍左右,市场整体下跌空间有限,而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又多是蓝筹股与绩优股,此时融资风险小于融券风险。业内人士认为,在目前市场较为低迷下推出转融通业务,尤其是先推出转融资,再推出转融券将有助刺激做多热情,也有助于消化“大小非”减持带来的对市场的冲击,从而达到稳定市场的目的。而此举最重要的是可为市场注入资金约12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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