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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8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国拟立法规范旅游市场
旅行社组织强迫购物、另行付费项目将受处罚
许跃芝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许跃芝报道: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27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首次提请审议的旅游法草案说明时表示,为实现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此次提请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共设十章98条,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管、权利救济等内容作了规定。

尹中卿说,对社会上反映最为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者维权困难等问题,旅游法草案进行了必要规范。

——针对“零负团费”,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针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针对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不高,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应当明确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安排和标准。

——针对旅游者维权困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要求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根据旅游纠纷中旅游者多为异地诉讼的特点,设置了特殊地域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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