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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8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政公用事业大门向民资敞开
本报记者 亢 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出通知指出,要进一步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开放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对于一些希望投资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民资来说,应该选择怎样的进入方式呢?根据规定,民间资本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还可以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建设。

另外,民间资本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运营和养护;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间接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以及通过参与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根据规定,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享有同样的税收和土地等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可采取补助、贴息或参股等形式,加大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力度,降低民间资本投资风险。此外,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准予划拨使用。

在价格和财政补贴方面,有关部门将制定合理的价格,研究建立城镇供水、供气行业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行煤热联动机制,全面推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对民间资本进入微利或非营利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各地还应建立相应的激励和补贴机制,鼓励民间资本为社会提供服务。

在融资方面,有关部门将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另外,积极利用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市政项目建设,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市政公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民营企业可以获得技术推广、技术咨询、员工培训等服务,以及多类及时快捷的信息服务,以鼓励其参与国际竞争,承揽国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和服务,提高国际知名度和竞争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表示,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应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对民间投资另设附加条件。尤其是在招标、评标等环节中,平等对待民间资本,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为民间资本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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