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宏观资讯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8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障房建设有民资更精彩
本报记者 亢 舒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发文指出——

□ 企业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 地方政府可采取贴息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

当前,各地保障房建设的主体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民间资本占比较低,吸引民资进入保障房建设是该民生工程可持续性的重要一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日前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根据规定,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主要通过直接投资或参股建设并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等6种形式。

民间资本在参与保障房建设过程中,可获得一系列融资支持:一是对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商业银行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积极支持;二是地方政府可采取贴息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贴息幅度及年限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可在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在税收、用地等方面,也有一些相应的支持措施。一是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在用地上,适用国家规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三是公租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在今年8月底之前,各地要对本地区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政策进行一次梳理,对其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予以取消,为民间资本参与创造良好的环境。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