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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8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出售假药犯罪仍需从严惩处
□ 马立群

注册空壳公司,冒用正规生产批号;网上发帖,大肆虚假宣传;广泛布建销售下线……已经形成产业链的大规模制售假药犯罪活动,令人触目惊心。

为何制售假药犯罪会如此猖獗?可以说,除了犯罪分子犯罪手段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秘外,少数不良媒体的滥登假药广告,行政执法部门治理上的疏漏,客观上都助长了制售假药行为有恃无恐的嚣张气焰。但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时至今日,我们尚未对制售假药犯罪行为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犯罪分子之所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不断铤而走险,其根源就是制售假药犯罪行为所承担的风险与其获得的盈利极不对称。

近年来,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虽然已经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显生涩。据长期工作在执法一线的检察官反映,侦办案件中还存在移送、立案不及时,取证不到位,甚至互相推诿的现象。这就造成了药监部门重处罚、轻处理,公安机关无法主动参与,检察机关想介入没有线索来源的局面,导致对一些制售假药的行为只能不断地进行行政处罚,却始终不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因此,必须以刑法手段代替行政手段,才能有效地遏制制售假药犯罪活动。

治“乱”须用重典。尽管我国刑法早已将制售假药的行为纳入刑事法律追究的范畴,但因相关条文中一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表述,使法律在实施上存在着认定上的困难。实际上,制售假药的行为是一种带有高危险性的犯罪行为,无论是否已产生危险结果,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假如非要等到危险结果发生才实施法律制裁就为时已晚。鉴于此,有关专家呼吁,制售假药犯罪已成为一种远超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对其刑事追究应以更严厉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论处。这样就可以明显增加制售假药犯罪的成本,对犯罪分子产生巨大的威慑力。

此外,还要切实加大整治不负责任的媒体、网站滥登假药违法广告的力度,对其不仅要进行巨额经济处罚,还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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