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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8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资进教育 机遇多多
本报记者 苏 琳

日前,教育部出台的《实施意见》提出——

□ 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

□ 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浙江省丽水市民营企业家沈从岐长期关注教育领域的发展变化,教育部日前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更是让他跃跃欲试。“这个规定蕴含着很多机遇。”沈从岐说,有力的政策支持更加坚定了他投资教育领域的信心。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是要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

根据规定,民间资本可以采取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还可以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同时,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民办职业教育,以及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将获得更多扶持。

针对“民办学校在税费政策上是否与公办学校相同”等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

对于“民间资本是否享有办学自主权和招生自主权”的问题,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民办学校拥有办学自主权和招生自主权,可以依法自主制订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民办高校还可以参与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接下来,教育部将进一步扩大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主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还可视生源情况允许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完善民办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层次以下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这位负责人强调,将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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