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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8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2011年以来,全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发案率呈上升趋势——
整治源头入手 加大惩治力度
本报记者 许跃芝

编者按:依法严厉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全国各级执法监督部门的职责。为遏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频发、高发的势头,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频频发文,要求各地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大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震慑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

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

2011年以来,全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其中,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比2010年上升275%,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上升216%。今年上半年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的收案数又比2011年全年的收案数高出69.88%。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

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405件,审结387件,生效判决人数481人;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367件,审结333件,生效判决人数410人。2012年1至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688件,审结549件,生效判决人数562人;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330件,审结276件,生效判决人数425人。

除此之外,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犯罪竞合的处理规定,还有大量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数量的大幅上升,主要是司法机关加大了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苗有水介绍,这几年有关部门组织了专项行动,公安机关加大了破案力度,查获的嫌疑人增多,起诉增多,法院受理相关案件数量也在增多。另外,立法方面,刑法修正案修改了相关条款,降低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入罪门槛,过去不构成犯罪的现在构成了犯罪。

7月31日,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随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在未来几年内仍会保持较大幅度的增长。各级人民法院将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以及相关贿赂、渎职案件的高压态势,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量刑,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严格缓免刑的适用,有力打击和震慑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

犯罪手段翻新危害严重 

从审判实践看,近年来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总体呈现出收结案数大幅上升、共同犯罪案件比例较高、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证据的收集和司法认定难度增大、犯罪危害严重、影响极为恶劣等特点。

收结案数大幅上升。从统计数据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收结案数增幅较大,2012年上半年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的收案数比2011年全年的收案数高出69.88%,结案数高出41.8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的收结案数也接近2011年全年的水平。

共同犯罪案件比例较高。与其他犯罪相比,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比例较高,在制售假药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一些犯罪分子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分工明确,生产、仓储、营销、运输等各环节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制售行为。

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快递等渠道进行销售,作案手段具有发散性、快捷性,损害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一些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正规药品的包装用于制售假药,为对抗食品的检测研制出检测“合格”的食品,作案手案很具隐蔽性;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工业原材料、有毒有害添加物对食品进行保鲜、调味、着色,犯罪活动具有较大的欺骗性。

证据的收集和司法认定难度增大。由于绝大部分犯罪分子没有正规的生产、销售记录,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带来一定的困难。已销售的食品、药品数量和金额难以准确认定,许多案件只能根据现场查获的未销售的食品、药品的情况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和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

犯罪危害严重,影响极为恶劣。因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引发的食物中毒、贻误病情、甚至造成伤亡后果,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和经济损失,即使未造成伤亡后果,其潜藏的风险也不能忽视。

多举措打击相关渎职犯罪

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针对“地沟油”犯罪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对办理“地沟油”犯罪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最高法院还针对食品、药品领域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况,以及影响有效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问题,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收集案例和实地考察等形式展开调研,为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奠定了基础。

此外,8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下发了《关于依法严惩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重点围绕从食品原料来源到生产、加工、贮运、分销、零售等各个环节的风险点,严肃查办食品生产、流通、销售各环节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犯罪案件。对于查办案件中发现的监管机制、体制中存在的问题,要向有关部门和发案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从源头上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据高检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近期,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将着力查办五类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案件。

——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徇私情私利,在日常工作或执法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却不依法处理,致使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又重新包装上市等放纵乃至纵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案件;

——以罚代管、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犯罪案件不移交,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或者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甚至充当犯罪分子“保护伞”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案件;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辖区内存在的食品行业“潜规则”不闻不问或长期坐视不管的案件,或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食品安全监管活动中走过场,对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行为不履行查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

——食品安全恶性事件涉及的渎职犯罪案件,特别是要严厉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食品安全恶性事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新闻媒体曝光,损失后果严重,以及社会影响恶劣的危害食品安全的渎职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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