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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7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基本公共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首次明确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概念,即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供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

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公共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公共卫生等8个方面,涵盖了一个人从出生到终老各个阶段生存与发展所需的基本公共服务,突出体现了“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要求。

《规划》首次针对80个项目中的每一个服务项目明确了国家基本标准,每一个项目都从服务对象是谁、保障标准多少、资金谁来保障,以及覆盖到什么水平等4个方面予以明确。

(本报记者 黄晓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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