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5日讯 记者王璐报道:为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财政部日前制定《2012年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补助范围、补助期限、省级分配、资金使用等事项。
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的补助对象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各批次资源枯竭城市,以及参照执行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的城市。根据办法,纳入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区)第一轮补助期限为4年;4年后,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情况的评价结果,转型没有成功的市县继续延期5年;转型成功的市县按照上一年补助基数分3年给予退坡补助,补助比例分别为75%、50%和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