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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7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明确交通运输业等营改增试点政策
记者王璐

本报讯 记者王璐报道:财政部近日就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补充发布通知,即日起实施。通知规定,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根据通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等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今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后,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此外,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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