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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7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35条,旨在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条例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条例对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以及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相关规定。条例规定,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条例还规定,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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