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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7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间资本进入或改变保险市场格局
本报记者 殷 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保险领域。

业内人士表示,《实施意见》最大的亮点,无疑是首次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股东,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单一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而此前保监会于2010年规定,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并对股东的出资能力、盈利能力和信誉提出了较高条件。

“其实,保险业对民营资本开放由来已久。2002年中国平安原第二大股东招商局退出,其全部股权出让给两家由自然人控制的公司,民营企业跻身平安保险当时前10大股东行列。此后,以民营资本为投资主体的民生人寿、天平汽车保险、国华人寿等保险公司相继挂牌,大量民营资本进入保险行业。”业内人士表示,虽然目前民营资本参与的保险公司数量已超过国有资本控股的保险公司,但是在资本总量上却有着霄壤之别。而此次《实施意见》的出台,无疑将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合理有序地进入保险行业,支持民营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

保险业有关专家表示,这次保监会明确民间资本“单一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将使民营资本投资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过,《实施意见》中提出的“适当放宽”如何界定、如何具体操作尚不清晰,希望监管层进一步发布细则来指导和规范。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保监会将积极支持其通过发起设立、受让股权、认购新股等多种方式投资保险公司,促进保险公司的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样化。毫无疑问,随着越来越多民间资本参与保险业,保险市场竞争将加剧,市场主体将更加多元化,保险业格局也将更加合理化。”这位专家说。

对于如何支持民营保险企业发展,《实施意见》也指出了具体方向。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监会将支持民营保险企业差异化发展,引导民营保险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摒弃“大而全、小而全”的发展思路,集中优势资源,针对市场空白领域和社会急需、有效供给不足的领域拓展保险业务。“保监会鼓励民营保险企业依托自身特点,围绕专业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的思路,加强产品线和营销渠道整合,提升专业化经营水平。民营保险企业应基于客户多元化的保险需求,实施差异化竞争战略,在产品、渠道、服务等方面形成自身特色。”这位负责人说。

保险业盈利周期较长,一般来说,寿险公司的盈利周期为7至9年,产险公司盈利周期为3至5年。因此,保险公司若要获得健康发展,需要长期稳定的资本支持。针对保险业的发展特点和经营规律,《实施意见》特别强调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鼓励实力雄厚、信誉良好、具有持续出资能力的企业参与投资民营保险企业。

“我们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保险公司发行债券或上市融资,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支持民营保险企业增强资本实力的同时,也支持民营保险企业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保险企业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提高资金运用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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