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来,围绕创新系统建设,我们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尽管高新区建设也是科技体制改革的产物,但从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角度看,高新区建设的寓意已经远远超出了单纯“改革”路径本身。这是因为“改革”主要着眼的是构成创新系统的微观组织单元,是旨在通过改变微观单元的组织能动性,来增进彼此间的连结和联系。而高新区建设则是着眼于打造由这些组织单元集体构成的、并能够实现这些组织单元有机互动的集成平台,通过区域集聚压缩“空间距离”,通过混成组织、联盟组织和网络平台建设缩短“社会距离”,也可以说,主要由于空间距离的压缩而更便于缩短社会距离。这就为我国的技术创新系统建设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一种现实的“抓手”和一种可具体化操作的物理平台。在这一平台上,对内可以通过高新区来完成从知识创造、知识转化应用和商业价值实现这样的创新系统运行,对外可以通过高新区与广泛范围的创新组织建立联系,形成发达的创新网络。没有这样的操作平台,创新系统的运行往往只能依赖于微观组织的个体表现,系统建设的举措也会迷失在微观散乱之中,“改革”和政策的有效性难以充分发挥;而有了这样的操作平台,发挥创新系统各组成单元间的组织和功能作用清晰而明显,相互间互动联系变得简单而直接。由此,高新区在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就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目前发生在高新区里的对创新要素的集成、对创新创业行为的激励、对实现创新经济价值的渠道拓展和品牌价值提升,都使得高新区自身日臻强大,并逐步在国家技术创新系统中发挥出主要支撑作用。2010年国家高新区已拥有占全国企业52.48%的发明专利、实现了占全国44.74%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和33.8%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完成了全国53.5%的技术合同交易。
由此,可以认为高新区是国家创新体系的中坚,也可以说高新区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支撑。
20多年来,我国高新区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条独特的创新体系建设路径。这条路径总体表现为以政府(包括地方政府)为主导,它有如下特点:
一是政府整合和调控创新要素和资源。这主要表现为以政府为主搭建融知、融商和融资的平台;提供土地和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引进研发机构和建立共性技术支撑平台;以及规划产业园和建立创新创业孵化平台。
二是以企业为主体开展技术创新。这主要表现为由企业完成科技成果的工业应用和商业转化,以及企业日益提升的科技创新能力。
三是由市场决定的创新方向和价值收获。这主要表现为技术创新的方向由市场选择,技术创新的商业价值由市场决定。
四是政府部分参与的创新系统价值分配,并把这样的收益进一步作为要素投入创新系统建设发展的再循环。这主要表现为高新区管委会(包括管委会背景的平台公司)将税收、土地、公共设施租赁和土地增值以及股权投入等所得再次投入创新基础设施、创新资助以及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支持中。
上述四方面特点有别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就一些发达国家而言,在创新体系建设中,政府、企业、公共部门和市场组织等的作用和关系总体呈现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府、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协同”的特点。国情的差异决定了我们不能完全走同样的路径,由此也彰显了我国探索创新体系建设路径的智慧和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