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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2年7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人大立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
本报记者 庄光平

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相关规范,引起了亿万劳动者的关注。

今年28岁的刘思思5年前从一家国企跳槽到一家外企,现在又与同事合伙创业。虽然辛苦,但刘思思觉得心里很踏实。3年前开始的那场国际金融危机让她坚定了创业的决心:“我们公司大部分都是派遣工,公司效益不好就耍各种花招开人,还不愿意赔偿,让我们觉得很没有归属感。”

刘思思的担忧代表了全国3000多万劳务派遣工群体的共同心声。面对迅猛扩大的劳务派遣工规模,如何规范地加以制度引导成为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重点。

《草案》提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现行《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而转年国际金融危机就汹涌而来,给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推行带来了很大压力。

几年下来,当初的抱怨声音没有了,在用工短缺影响下,沿海等地的企业都普遍提高薪酬等待遇留人。福建德胜纺织总经理陈枫就坦言,“现在,整个行业都招工困难,有技术的老员工,我们都当宝一样”。

全国人大在2011年7月的进行了执法检查,结果显示:目前企业贯彻《劳动合同法》已成共识,守法意识明显增强,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约率达到97%。

但同时,检查也暴露出劳务派遣的问题突出。国际金融危机也让原本规模较小的劳务派遣用工模式迅速发展成为企业应对劳动合同法的主要手段。

检查中发现,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签约数字偏低,集体合同的数量和质量也有待提升,特别是劳务派遣泛滥,几乎成为2008年以来企事业单位的主流用工模式。

劳务派遣最大的特征就是将传统的“雇用”、“使用”一体型的劳资两方的雇佣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间接雇用的三方关系,使“雇用”、“使用”发生分离。

上个世纪西方国家劳务派遣的流行主要是出于用工单位节省人工成本和对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需要,但用工规模一直都不大。1990年代末,我国为了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和服务于大型国有企业的发展,劳务派遣开始兴起并在电信通讯、石油石化、银行及电力等行业普遍推广。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大型国有企事业、外资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普遍扩大,是企业增量用工的主要形式。据全总估计,全国劳务派遣工总量在3000万人左右。北京市在2008年劳务派遣工只有8万人,2011年末已激增到60万人。中国移动60万员工中,劳务派遣工占到45万人。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表示,劳务派遣是当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和职工就业稳定的一大难题,此次修法的重点便是规范劳务派遣。《草案》提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据调查,大部分劳务派遣机构都与派遣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务协定,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报酬均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且能按月支付,他们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也很高。劳务派遣工主要分布在用工单位一线,例如银行前台服务员、通信外线服务工及营业员、加油工、铸造、机械加工等,以及后勤辅助性工作。大部分依法签订了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

但这样企业内部就形成了直接雇用与派遣工的二元结构,派遣工没有归属感,对前途失去信心,在劳动力市场供需趋向均衡的今天,无论对企业可持续发展或维护职工权益均为不利;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及在福利、培训、提升、加入工会等方面的权利也不同程度上遭遇歧视和侵害。总体上看,我国企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人工成本和规避对职工的劳动法律义务,导致这个领域问题丛生,劳动关系极不稳定。

根据已掌握的信息,此次修法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规范:

一是引入行政许可制,从严规范劳务派遣,对派遣机构的设立增加物质条件。除大幅度提高50万元注册资本金外,亦可能对从业人员的资格、人数、办公条件作出规定,以保证派遣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

二是界定“三性”。取消易生歧义的“一般”用语,明确要求用工单位在非主营业务(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辅助性)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替代性)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督促企业逐步减少已经存在的超三性用工,禁止批准新的超三性用工。

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如劳务派遣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原来规定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提高到每人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新标准。

乌日图表示,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为切实维护这一原则,《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草案》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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