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通过实施可追溯制度,确保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追溯检查,有效提高了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效率,并对食品行业从业者形成了有力约束。
在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1月制定的《基本食品法》中,可追溯性被解释为: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对食品、饲料、食用性动物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追踪能力。
欧盟《基本食品法》第18条明确要求,凡是在欧盟销售的食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性,否则不允许上市。食品、饲料、供食品制造用的动物,以及其他所有计划用于或预计用于制造食品或饲料的物质,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所有阶段都应建立可追溯性制度。
除了《基本食品法》,欧盟其他一些法规也对食品可追溯性提出了要求。比如,第852/2004号法规规定,饲养动物或生产以动物为原料的初级产品的食品业从业者,必须保存有关信息的相应记录;第89/396号法规规定,食品必须作标记以确定批次;第1830/2003号法规还对转基因食品的可追溯性,以及由转基因产品生产的食物和饲料的可追溯性进行了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