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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7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目前,多地已实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共同印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本报记者 李 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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