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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6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6月28日沪深两个交易所同时发布新退市制度方案——
让资本市场真正实现优胜劣汰
本报记者 李 会

在经过近两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之后,6月28日,沪深两个交易所同时发布新退市制度方案。从总体上看,两个交易所完善退市制度的方向和思路一致,其总体框架和主要退市标准基本相同,只是根据各自市场的特点,沪深两市在风险警示和退市后续安排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现行退市制度暴露出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单一、退市程序相对冗长等弊端,未有效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此次发布新退市制度,也是我国资本市场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和建立创业板退市制度以来的又一次重大制度变革。

新增多项退市标准

与现行的退市制度相比,新退市制度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实际和长远需要出发,着力解决退市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加了多项退市标准,意在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明确退市程序、建立顺畅的退市机制。

针对市场上“僵尸”公司、“空壳”公司长期存在等突出问题,新退市制度新增了净资产、营业收入等相关财务指标,并增加了前期差错追溯重述、非标准审计报告等相关退市标准;同时,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新增了股票成交量、成交价格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标准,进一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规避退市。

在具体退市指标设置上,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退市制度“两改两增”:将净资产指标的退市考量年限由原定2年改为3年;将营业收入指标的退市考量年限由原定的4年改为3年;增加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增加B股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盘价指标。

恢复上市门槛提高

针对以往股市中“劣币驱逐良币”、“壳资源”炒作等现象,新退市制度在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设立了更细致、更具体的标准,以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遏制绩差公司股票炒作行为。

新退市制度适度提高了已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条件,明确要求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符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净资产为正值、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条件。

另外,在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方面,新退市制度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上证所退市方案中,将考虑参照执行恢复上市条件和借壳上市条件,从退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水平及规范运作等方面设定重新上市的条件。深交所也明确规定,退市公司通过改善经营等方式达到重新上市条件的,仍然可以重新申请上市。

“转板”机制各有特色

通过对比沪深两市退市制度方案,总体而言大同小异,比较显著的区别就是退市风险警示和退市“转板”制度设计各有特色。

在风险警示方面,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标识*ST的方式,进行相关公司的风险警示,而沪市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标识*ST以及风险警示板的方式,向投资者警示风险。

在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深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选择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外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而沪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选择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外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也可以申请将其股票转入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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