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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6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水利部——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田 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设
记者张雪

本报北京6月28日讯 记者张雪报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推进水利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水利部近日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

《农田水利实施细则》规定,民间资本可通过独资、合资、合作、捐赠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多种形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按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政府财政支持政策,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农田水利工程用地、用电优惠政策。民间资本通过建设、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方式依法获得的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和运行管理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水土保持实施细则》规定,民间资本可以通过资金投入、实物投入、劳力和机械投入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土保持建设,中央和地方将按有关规定在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人依法享有其出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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