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黑龙江省人大通过《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
《条例》引发社会广泛争议。质疑者说,其实质是气象部门增设行政审批门槛扩权设租,变相增加企业负担。风电审批已由2005年之前的发改委、环保、电力等6个部门增至现在包括文物局、地震局在内等十几个部门。
对天风日照权属争议,黑龙江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处长马旭清解答说,《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黑龙江目前气候资源探测现状比较混乱,一些企业跑马占地,自主探测,测得数据不具有科学性和可比性。一些具有外资背景企业,也在实际掌握具有战略意义的涉密气象资料,对国家利益形成潜在威胁。建立气候资源探测审批制度,可规范企业探测行为,解决数据的科学性和通用性及控制涉密等问题。同时,《条例》规定气候资源探测许可不收费,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引发争议究其实质,是假设了公权与公共利益矛盾。这里的误区在于,《条例》只是对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企业进行规范、限定审批,从未对公众享受煦风、暖阳等公共资源限制。而政府行使这种公权,恰恰有利于科学、有序开发气候等公共资源,规范新能源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从而真正维护公共权益。
实际上,对开发企业来说,这未尝不是一件好事。风能、太阳能探测数据,是企业投资立项的重要依据,获得这些数据往往需要进行一两年探测,成本很高且与国家测绘部门数据不匹配。将气候探测交给权威专业机构来做,既可获得可靠科学数据,又可降低运行成本,两全其美。
同时,建立气候探测审批准入制,有利于为开发企业创造公平、公正的政策环境,规范一些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黑龙江是我国风能资源最为丰富的5个省份之一,全省50米高度风能资源可开发量约2.3亿千瓦,太阳能资源总储量2.30×106亿千瓦时,相当于750亿吨标准煤。今年黑龙江省将投资236亿元发展新能源产业,而在此时规范企业气候探测开发行为,有效管理开发自然资源,非常及时必要。
从另一个角度看,争议质疑反映出公众对权力部门扎堆设置审批门槛的不满。因而,如何处理好公共资源、公共权力和公共权益的关系尤为重要。
出台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也是征询民意、汇聚民智、凝聚民心的过程。这提醒有关部门,在行使公共权力保障公众权益同时,要注意顾及公众感受。如何做到情法理统一人性化管理,是对执政者新的考量;更为重要的是,争议质疑还提示我们,加快进行审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