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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6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受质疑需说明 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答复和反馈信息
记者李会

本报北京6月18日讯 记者李会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今天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对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召开说明会的,交易所可以在必要时要求其召开媒体说明会。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上市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通知》同时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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