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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6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农产品价格调控应分类对待
吕 捷

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农产品市场的健康稳定,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过几次幅度较大的经济波动,每次经济波动往往伴随着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需紧张、价格大幅上涨等现象。历史事实证明,农产品价格作为我国经济中的基础性价格,其通过对社会整体物价水平的影响,与宏观经济运行存在着极为敏感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农产品价格的波动是关系到宏观经济平稳运行、城乡居民生活稳步提升的重大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以粮食为中心的农产品价格偏低是不争的事实。粮食及农副产品价格的适度上涨,不仅可以以最直接的方式缩小工农产品的剪刀差,达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政策目标,而且更有利于体现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让农民获得更多收益。未来一段时期,在保证宏观经济运行稳定的基础上,促进农产品价格的适度上涨,将是有效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

未来我国农产品价格将呈现在波动中上涨的运行趋势。但价格的过快上涨与频繁波动对社会整体物价水平及通胀预期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农产品价格上涨速度必须维持在一个适度的区间范围内,这就要求政府在充分认识农产品价格波动特性的基础上,制定切实有效的调控政策。传统意义上,我国农产品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粮食产品和鲜活产品。这种分类方法主要是参照农产品的储存方式以及自然特性。但是,在市场上,农产品价格的波动不仅与农产品的自然属性相关联,同时与人民群众对不同农产品的需求属性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基于需求特性可以将中国农产品分为三大类:保障性需求农产品,包括稻谷、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日用性需求农产品,如蔬菜、猪肉、大豆等;舒适性需求农产品,如水果、水产品等。这三大类产品的需求刚性依次递减,针对这一特点,政府需要制定出不同的调控政策。

首先,对农产品价格监测及调控手段需要针对农产品种类进行重新选择,对于不同种类农产品的价格干预与价格引导政策也应当区别实施。以往我国农产品分类仅仅参照自然属性,缺少从其经济属性角度出发的分类。因此,在部分农产品价格出现波动时,政府应对措施或干预政策则会出现一定的盲目性,例如对部分舒适性农产品或弹性较大的日用性农产品干预过大,并没有从根本上起到熨平波动的作用,频繁的价格调控手段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波动,造成了市场的“波动预期”。同时,这种波动预期会吸引更多的社会游资进行炒作,对市场的不稳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助推的作用。因此,我国未来农产品调控政策应当从不同的调控对象入手,分清主次,“抓大放小”,对主要的保障性农产品,如稻谷、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要继续坚持稳定的保护性收购政策;对于日用性农产品,则可以适当放开,由市场来决定其价格走势,即使出现短期的价格波动,由于其自身的储藏特性,以及替代弹性,也不会对人民生活产生过大的影响;对于舒适性农产品,则需实行更加宽松的监管措施,未来随着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此类产品的价格分层与价格波动也会继续扩大,但是此类产品价格波动对社会生活整体水平影响不大。

此外,我国目前的粮食价格尽管保持稳定,波动较小,但是需要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体系,不可过分依赖国家及政府的行政力量。我国粮食价格在过去几年中保持了相对稳定。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粮食价格稳定的背后是中国连年的增产,以及不断增加的储备投入。这种表象下面隐藏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中国粮食价格具备一定的波动潜能。因此,未来我国如果受到内外部的冲击(如灾害影响,国际粮价波动),就会出现一些隐患。因此,我国不能为眼前的粮价短期稳定现象而放松警惕,而必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发挥民间资本作用,加快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有能力应对各类内外部冲击的粮食储备机制,逐步形成上下互动、多种形式互补的多层次保障体系。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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