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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5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提高新股发行财务信息披露要求
证监会拟建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李会

本报北京5月30日讯 记者李会报道:证监会今日公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提高新股发行财务信息披露要求,在明确将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同时,还将建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当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该意见对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和毛利率分析,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存货的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等。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证监会将根据各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构成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不良行为记录及有关监管措施将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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