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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5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监会明确新股定价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
大幅超募等三种情形将触发重新审核
李会

本报北京5月30日讯 记者李会报道:证监会今日发布《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新股发行定价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同时对于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出现大幅超募等三种情形,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据了解,在4月28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新股发行定价需要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为使这一举措更具可操作性,《通知》要求,发行人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按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的行业市盈率,具体应选择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发行人计算发行市盈率时,可采用两套计算方法: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经营业绩计算;或按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计算。按后者计算的,需由申报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

在新股发行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重大事项情形方面,《通知》规定,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发行监管部门将按会后重大事项的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一是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募投项目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需要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二是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按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三是发行人存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规定的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事项。

另外,为强化新股发行定价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通知》明确要求,发行人、保荐机构需对发行定价合理性及风险性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披露。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召开董事会对发行定价进行讨论确认,分析并披露定价的风险性因素及其相关影响,主承销商需对发行定价的合理性以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披露。

《通知》同时规定,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则上发行人需补充盈利预测并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同样需要重新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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