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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5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就我国国情和专利审查实施现状,即使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也不应完全放弃实质审查——
把好技术真伪这道关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侯佳儒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侯佳儒

近日,媒体就广东某公司发票识别笔爆出“乌龙”,误将儿童有声读物鉴定为发票的情况多有报道。从原理来看,这一冠以“自主创新”头衔的“GLD发票识读笔”之所以会将儿童有声读物误读为发票,是因为其信息编码和有声读物通用的松翰OID信息编码“用重复了”,实为毫无技术秘密可言的“教育点读笔”。这一现象诚如媒体观察人士所言,折射出国内一些企业在自主创新认识上的心态不正和急功近利。

从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防伪行业并不是不存在真正的“点读防伪技术”,比如在第十六届广州亚运会证件、民航行程单等案例中应用的防伪技术,虽然采用了类似“点读笔”的硬件组成,但是核心的软件编码部分却与“教育点读笔”完全不同,事实也证明了并不是所有的“点读防伪技术”都会造成同样的乌龙效果。

由此带来的思考是,“教育点读技术”的编码既然已经“公开”,那么将“教育点读”的公开编码换汤不换药地“创新”到“发票税票”行业,为何会堂而皇之地获取专利并被广泛应用于很多地方的“发票防伪”?联系此前使用废皮物料提取明胶最初也是一项专利技术,笔者认为,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是时候进行一些必要的改革了。

目前,世界各国的专利审查制度主要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形式审查”主要对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手续、文件的格式、缴纳申请费等形式上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即予登记,授予专利权。而“实质审查”则是除了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之外,还要对该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即对该项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

我国目前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制度。比如在此次的发票识别乌龙事件中,该厂家提出所谓的“GLD防伪认证专利技术”申请,只要手续齐全,程序无瑕疵,就能够获得国家的专利授权;对于这项技术是否具有防伪功能,则不在专利审查范围之内。这种制度设计的考虑是,这样可以使申请审批迅速、及时、费用少,由于公布早,使得科技情报得以及时传播。尤其是在当代社会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情况下,会产生“专利爆炸”现象,专利申请量急剧增加导致对专利审查机构的预算、人员、能力造成极大压力,因此“形式审查”制度具有一定合理性,并为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用。

但针对我国目前国情和专利审查实施现状,即使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也不应完全放弃实质审查。因为只是进行“形式审查”,会导致我国目前专利申请质量无法获得保障,容易造成重复授权、形成大量“垃圾专利”现象,国家也无法掌握申请案的技术价值,难于学习和借鉴。而且由于目前我国产品质量问题突出,面对良莠不齐、真伪难辨的市场,人们无从辨别,更愿意相信具有专利的产品。另一方面,企业也往往把专利作为营销宣传的卖点,这也助长了公众的错觉,将专利视为一种产品质量认证。在这种背景下,有必要对目前的专利审查制度进行改革,应该把好技术真伪这道关。质量监督固然不是专利审查过程中的事情,但大量“垃圾专利”、“伪专利”、“假专利”、“坑人专利”的存在,无疑会影响专利制度的声誉,降低公众对专利产品的信任和信赖程度。尤其是在一些可能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国家安全的行业,关注专利“真伪”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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