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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5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集体名义不是改变农地用途的“通行证”
瞿长福

经济时评

保护耕地,长远之道是要真正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对土地的认识。

面对屡禁不止的土地违法,需要实行更加严格的土地政策和加大土地违法惩处力度,让土地违法得不偿失。

最近,云南昆明一起未经所有村民同意就出租承包地给企业建高尔夫练习球场的消息引发关注。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村委会主任对出租耕地的两点意见:一是此次出租耕地给企业建球场属于集体决定;二是多数村民同意出租自家承包地,少数人不能影响多数人的意愿。

这两条解释代表了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出现的两种主要倾向,需要特别引起重视。

按照第一条理由,只要出租给企业开发农地是村集体决定的,那么无论企业对农地做何种开发都在情理之中。虽然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决定了村委会可以代表村民行使集体决定权,但这种决定权是有前提的。200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2005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这些法规和管理办法很明确,任何个人和集体都无权擅自改变农地的使用性质,如果要将农地转变为非农用地只能依法逐级上报审批。显然,集体名义不能成为改变农地用途的“通行证”。

按照第二条理由,多数村民同意将承包地出租,少数村民不同意出租承包地也不行,所谓少数服从多数。这同样是行不通的理由。《农村土地承包法》早已明确规定,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是说,土地承包权是法律赋予每个村民的权利,在土地承包权上每个村民都是平等的主体,任何人要流转村民的土地承包权都必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征得村民本人同意,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

两条理由,只要对照法律法规就知道是否能站住脚,但为什么还存在较多的以“集体名义”和“多数人原则”强迫流转村民承包地的现象?原因很多,其中重要的有两条,一是真不知道、真不懂法;二是明知故犯,就是要以“自己的理由”来迷惑、糊弄村民,蒙混过关。

现在的难题在于,这两种理由实际上代表了一种以地生财、不顾将来的普遍态度与做法,如果不能彻底改变一些人心中的这种耕地观念,18亿亩耕地底线将很难守住。

我们可以把这些年各地披露的土地违法案件拿出来晒一晒,多数都是振振有词的理由,但认真追究起来没有哪条理由真能站得住脚,可是地却已经被占了、用了、毁了。

保护耕地,长远之道是要真正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对土地的认识。在当前,面对屡禁不止的土地违法,需要实行更加严格的土地政策和加大土地违法惩处力度,让土地违法得不偿失。日前国土资源部就明确表示,要缩小征地范围,让明显属非公益性的用地退出征地范畴。这就是一个明显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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