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港澳台经济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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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2年5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低成本 高效率 有保障
——香港民事司法改革持续推动调解制度
本报记者 廉 丹

长达十年的争产官司几天时间调解成功、一宗追偿案件通过调解结案可节省70%至80%的律师费。香港以提供完善公正的诉讼、仲裁和调解服务享誉国际,而调解正成为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推动方向之一。

今年年初,律政司司长黄仁龙在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致辞中表示,调解是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的另一个重要方面,香港将持续推进这项工作。

成本低的非讼选择

在香港,调解不仅要向调解员支付报酬,而且还要支付调解场地的租金。但为何越来越多的香港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甚至律政司长黄仁龙亦倡议以调解方式处理家庭及商业纠纷?

这基于香港高额的诉讼费以及冗长繁琐的诉讼程序,使得成本低、效率高的调解方式在香港大受欢迎。

香港的法律体系属于判例法系,与之相应,其审判方式为对抗式。在民事案件中,原被告首先要经过提供证据程序和书面咨询程序,案件的审讯主要由原、被告就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双方都要找出过去相关的判例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官则要研究各方提出的证据,从而决定哪一方胜诉。因此,法庭上的表现往往能决定其能否胜诉,加之香港法律庞大而复杂,许多当事人不熟谙法律和诉讼程序,要想打赢官司,往往需要聘请律师。

而且,在香港如果败诉,非但承担本方律师费,还需赔偿对方的律师费。香港的律师费通常以小时计费,一般资深律师以每小时港币3000元至4000元的标准收费,顶尖律师则高达每小时港币1万元。同时,对抗式的审判方式致使诉讼程序多变、时间不确定,最快的简易程序也需要六个月。

制度保障调解推行

调解在香港司法制度中并不是新鲜事物,法庭多年来一向鼓励调解方式,但一直没有被广泛采用。而近几年,调解在香港的蓬勃发展基于出台了针对调解的各种制度保障。

香港律师会会长黄嘉纯介绍说,新的《香港事务律师专业操守指引》规定,律师接到如钱债、股东纠纷、侵权、合约、劳工、婚姻、土地争执、业主租客等个案,都应该与当事人商讨,考虑选择调解解决问题。

香港司法机构也颁布了《实务指示31-调解》,适用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所有相关的民事案件,并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实务指示31-调解》在制度设计上侧重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若调解方案不被接受,案件转入法庭审理,拒绝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得到比调解结果更有利的判决时,则要承担拒绝调解以后双方所产生的费用。这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措施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双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增强了调解的可接受性。

同时,香港司法机构还在高等法院设立调解资讯中心,以配合实务指示的实施。通过举办免费的调解讲座等方式,为诉讼人士提供有关调解的资讯,协助他们考虑是否应该尝试以调解解决争议,同时便利他们向专业团体寻求调解服务。

专业人士任调解员

在香港,调解员是名副其实的另类“和事佬”,他们不同于法官,但由专业人士担任,对职业道德有严格要求,而且必须取得资质认证后才能开展业务。

香港目前有许多调解培训机构,他们有各自的培训课程和评审标准,对培训合格的调解员颁发各自的调解资质认证证书。香港目前正在研究设立单一的调解员资格评审组织。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表示,评审调解员资格无疑至关重要,调解专责小组现正积极与多个调解服务提供者合作,制订由业界主导的非法定本地调解员资格评审组织的架构。

调解是一种准司法性行为,对调解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很高要求。2010年初,香港颁布《香港调解守则》,规定香港调解员的行为准则,要求调解员必须公平地对待调解各方,对任何和解协议的条款不得有任何个人利害关系,不得偏袒任何一方,调解员必须遵守保密原则等。

调解员一般来自不同的专业背景,可以是律师、医学专业人士、工程师、社会工作者或其他受过有关调解技巧和方法训练的专业人士。香港许多机构都有自备的调解员名册,这些机构可能是专门的调解组织,也可能不是,如香港调解会、香港律师会、香港仲裁司学会、香港建筑学会、香港测量师学会、香港和解中心等。

而且,香港的调解员多是兼职人员,但却是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如家庭纠纷调解员多由社会工作者、家庭辅导员、心理学家担任,物业纠纷调解员多由工程师、测量师等担任,医疗纠纷调解员多由医学专家担任。专业人员对纠纷的成因分析更为准确,更易引导纠纷各方达成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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