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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5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解答纳税咨询热点问题——
单位给解聘员工经济补偿超额应缴税
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3年内可申请享受优惠
本报记者 王 璐

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近一段时间纳税咨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单位给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个税?

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那么,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税?

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现行个税政策,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税。

纳税服务司还指出,“单位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税。”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时间如何认定?

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某公司提出,公司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可否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纳税服务司介绍,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认定批准有效期当年开始,3年内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在2011年及2012年是否可享受15%优惠税率,需要依照相关规定的条件逐年判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如何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西部大开发的产业政策中,我国颁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但原目录已经到期,新目录尚未出台,那么,符合原目录规定的企业,可否申请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如何申请呢?

纳税服务司介绍,在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原目录规定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但在汇算清缴时,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25%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符合目录范围且已按税法规定25%的税率汇算清缴了的企业,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15%的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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