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宏观资讯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语音朗读|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5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等四地获批今年继续 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据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 (记者韩洁 徐蕊) 记者14日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将继续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财政部在日前发布的《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中明确,试点省(市)政府债券仍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办法指出,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债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2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根据办法,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2年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和7年,试点省(市)最多可以发行三种期限债券,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语音朗读 放大 缩小 默认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不做评价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