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工商总局、商务部、外汇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5月10日正式实施。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1992年我国开始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经过20年的整合发展,目前全国共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4家(以下简称“四大”合作所),分别为安永华明、毕马威华振、德勤华永和普华永道中天。根据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数据统计,“四大”合作所2010年实现业务收入95.17亿元,占全行业总收入的25.72%,其中审计业务收入83.94亿元,占全行业总审计业务收入的33.58%。“四大”合作所在实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会计审计准则的建设与国际趋同、中国企业境外上市、会计人才的培养等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深入拓展,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这一组织形式不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特征,从其他国家立法及实际情况看,会计师事务所需由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共同设立,而不能由机构设立,而且与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通常采取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发展成员所的做法也不相符。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快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进程,在我国法律框架和统一市场规则下公平竞争”。结合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在“四大”合作所合作到期后,开展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工作,是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大”合作所将于2012年8月后陆续合作到期,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作到期后可以解散,可以清盘,也可以通过转制继续经营、规范发展。中国一直认真履行入世承诺,高度重视“四大”合作所合作到期之后的规范发展问题。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是促进“四大”合作所在中国持续健康发展的切实可行措施。
实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有利于营造会计服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2010年以来,我国本土大型事务所和证券资格事务所正有序由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型,在加大执业责任约束的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能力。在此背景下,“四大”合作所也应与我国本土大型事务所一样,依法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以促进我国会计服务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转制方案共五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定合伙人的资格条件,明确转制的一般程序等。
转制方案对“四大”合作所内部不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合伙人作出了过渡性安排,一是允许境外合作人在过渡期内继续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二是规定首席合伙人的资格条件及其过渡性安排。
五部门联合发布的转制方案表明,中国推进会计领域改革与开放的理念不变,依法管理会计工作的理念不变,深化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理念不变。希望“四大”合作所珍惜品牌声誉,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转制,顺利实现本土化转型,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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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化转制,是指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合作设立时所作承诺实现本土化,并在合作到期日之后(或自愿在合作到期日之前)采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本土化的本质,就是将合作到期后的事务所转型为由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主导和控制、以“人合”为特征、符合行业发展规律和国际惯例的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