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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5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7年改造2910万平方米
辽宁告别城市连片棚户区

开栏的话

“十二五”时期我国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保障房建设是一项为百姓谋福祉的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住房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广泛关注。本报从今天起推出“保障房建设进行时”专栏,集中报道各地在推进保障房建设过程中落实资金、保障质量、确保公平分配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敬请关注。

本报讯 记者张允强从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辽宁已基本完成城市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从2005年年初到2011年年底,全省累计改造棚户区2910万平方米,建设回迁楼4402万平方米,改善了70.6万户、211万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棚户区的历史一去不复返了。

据了解,到2004年底,辽宁省有近160万人居住在棚户区,其中120万人生活在5万平方米以上连片棚户区,有40多万人居住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连片棚户区。据有关部门统计,棚户区居民70%是下岗失业人员,50%是城市低保人员。在棚改的过程中,辽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对土地附加值低、没有商业开发价值、不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棚户区土地,由政府操盘,直接进行改造;对有商业价值的搞市场化运作,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和开发商业用房,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针对辽宁整体财政实力较弱、群众承受能力较差的实际,辽宁采取了“九个一块”的办法,即政府补一块、政策减一块、企业筹一块、个人掏一块、市场挣一块、银行贷一块、社会捐一块、单位帮一块、工程省一块,多渠道筹集资金。辽宁要求抓好质量,实行棚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针对棚户区居民特点,辽宁设计了从20平方米到50多平方米不等的小户型,进行简单装修,让棚户区居民能直接入住。对没有房产证,但确实是长期以来居民唯一住房的各种棚户房,政府均按一定标准予以认定。对特殊困难群体实行“先上楼、后交费”。

通过大规模棚户区改造,辽宁省211万棚户区居民改善了住房条件。实施改造前,棚户区户均39平方米,棚改后增加到57平方米,增加了46.15%;棚改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改造后增加到人均20平方米左右,缩小了与全省平均21平方米的差距。

大批困难群众不花钱或花极少的钱,就拥有了价值十余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住房,家庭住房财产增值了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同时,全省新建254个棚改新区社区,新增社区公共用房12万平方米,棚改社区公共用房面积远超全省社区平均水平。棚改群众出行、饮水、取暖、燃气、看病就医、子女就学等困难问题得到了极大改善。

2004年以来,辽宁省棚户区改造累计投入建设资金700多亿元,拉动投资2500亿元,活跃了房地产交易,稳定了房价,保持了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同时也带动了机械加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制造、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相关产业的发展。由于经济发展、财力增加,国家开发银行为期15年的60亿元棚改软贷款已提前偿还完毕。通过棚改,创造了各类就业岗位近10万个,解决了2.3万多个“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80%的下岗失业职工实现了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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