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语音朗读|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4下一版 2012年4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正式启动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自主选择发行时间窗口
记者李会

本报北京4月28日讯 记者李会从证监会获悉:《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今天正式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主要从5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包括明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间窗口,以及在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时,将触发进一步披露信息等。

根据社会反馈意见,证监会对《指导意见》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一是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要求;二是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进一步要求;三是明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间窗口;四是进一步明确在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采取其他方法定价的比照执行)的情形下,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信息的内容及程序;五是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从严监管。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坚持市场化方向,以充分、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为中心改进发行审核。其中“行业市盈率25%规则”是触发进一步披露信息的机制,发行人因此要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增强风险揭示,给市场参与各方一定时间去冷静和思考,重新审视新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经过冷静判断或重新询价,市场各方仍然可以选择相对较高的发行价格。因此,“25%规则”是补充信息披露的触发点,而非定价天花板。

下一篇 4 语音朗读 放大 缩小 默认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不做评价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