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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4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商务部发布规定
港澳粮商可在粤试点独资经营
亢舒

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记者亢舒报道:根据商务部26日公布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粮食商可在广东试点独资经营。

根据《规定》,对于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粮食的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允许其试点以独资形式经营。上述经营业务仅限于广东省范围内。《规定》指出,对于其他境外投资者,其在中国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粮食且粮食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境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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