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陈郁报道:民政部今天就《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要求,基金会在通过募捐取得捐赠收入后,要定期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
意见稿规定,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基金会通过义演、义赛、义卖、义展等活动进行募捐时,应当在开展募捐前向社会公布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成本预算;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调整后的计划。基金会因开展募捐以及为突发事件接收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自身网站和其他公开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成本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日常运作费用的,还应当公布列支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意见稿指出,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意见稿还指出,基金会制定的内部制度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和捐赠人的查询;公募基金会制定的内部制度,应当在媒体上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