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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4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王 璐

今年4月是全国第21个税收宣传月。期间,全国各地开展了一系列税收宣传活动。广大人民群众对税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作用有了更加深刻了解的同时,对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更多更好的纳税服务,也提出了更大的期待。

服务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税收工作要以最广大纳税人的根本利益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着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贴近纳税人需求,建设多渠道办税服务体系;落实减负措施,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重视纳税人权利,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服务不仅在形式上得到丰富和充实,而且在质上也有了新的提升和飞跃,纳税人满意度不断增强。

加强纳税服务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由于税收工作处于利益分配矛盾的焦点,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收执法权,在税收活动中处于执法、管理的主导地位,也存在不被纳税人理解或被误解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纳关系。对此,需要社会各界、税收征纳双方共同关注、共同努力。

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必须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是我国社会主义税收事业中的两个平等主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是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税务机关要在思想观念上牢固确立纳税人的主体地位,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

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必须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机关要依法加强纳税咨询辅导,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办税指南等服务。要改进纳税服务手段和方式,创建新型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透明的、及时的、多层次的服务渠道,提高纳税服务效率,不断满足纳税人的税政知晓需求。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程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降低征纳成本。

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还必须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作为纳税主体,既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纳税服务的权利。作为纳税人,应该积极学习税法,行主人翁之责,尽纳税人义务,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做诚实守信的纳税人。作为税务机关,需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纠正有可能损害纳税人利益的问题,畅通纳税人诉求渠道,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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