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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4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合理补偿 才能保持社会稳定
——三谈农地征用与流转
瞿长福

农地征用与流转中较为突出的矛盾,在于土地补偿纠纷。按理说,合法征用与流转农村集体用地和农民承包地,就要合法给予村集体和农民补偿,并且补偿到位,这并不是一件难事。为什么偏偏在补偿上问题重重呢?

我们对农地补偿的历史并不长。计划经济时期征用农地要么划拨要么协商,很少涉及补偿。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房地产业在沿海部分地区兴起,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尤其是一些地方提出所谓“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口号之后,首先是城市近郊土地受到挤占和征用,并逐渐波及几乎所有地区。但飞涨的地价与补偿无关,许多地方仍然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思维,认为农民的地可以廉价“拿”走。有的地方就认为,不都是国家的地嘛,补点损失就行了。

这种廉价拿地之风蔓延,农地纠纷自然延绵不息。直至十年前,有关部门直接发出了提高补偿的声音,廉价补偿才缓慢改变。但在提高补偿达成共识之后,新的问题随之出现。比如,如何补偿,是“一锤子”买卖还是兼顾农民长远生计?经营土地的巨额溢价农民能不能享受?土地出让金要不要反哺一部分用于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改善?等等,仍无定论。“十一五”期间,中央明确提出土地出让金15%用于农村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达到2.9万多亿元,不过真正落实“15%”要求依然很难。

对农地补偿曾经有过相关具体规定:每亩地按当地3年来平均亩产值的6倍补偿,同时对青苗、房屋等地面附着物给予相应补偿。这种低补偿规定是特定条件下的产物,也成为一些地方尽量“少予多取”的借口。其后这一标准虽不再执行,但新的可操作的制度规定没有形成。直到今天,在农地征用与流转中,农民得到补偿的多少、受益的大小,仍然取决于征地者的实力、谈判的实力和忍耐的实力等,补偿标准随行就市。随行就市当然有其合理性,但因为缺乏严格具体的硬性标准,容易导致“谁是强者谁说了算”,吃亏的仍然是农民。

农地征用与流转频繁发生,一方面是因为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和规模农业、集约农业的发展,一方面也因为一些地方简单地、片面地理解城镇化和规模化,认为城镇化就是先扩张城镇,把农民的地拿过来,把农村户口变为城镇户口。然而,城镇的基础条件不具备,农民立足的条件不具备,社会保障落实不到位,这样的城镇化不仅不能弥补失地的损失,反而增加了农民新的负担。

从实践来看,各地在补偿农民利益上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有的把一次性补偿与长远生计相结合,有的把农民土地收益通过股份形式固定下来,等等,形式很多,总体上正朝着让农民利益得到更好保障的目标发展。只有公平合理的补偿,才能直接保障农民利益,维持农民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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