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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4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明确
王璐

本报北京4月19日讯 记者王璐报道: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同时,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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