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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4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药驾”危害 不容忽视
沈 琰

近段时间,“药驾”肇事案件频见报端:浙江宁波一名驾驶员在服用感冒药后,因头晕发生车祸;江苏苏州一名驾驶员也因服用感冒药犯困,误踩油门导致车祸。

刑法对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车肇事新规自去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随着对其查处力度的不断加强,机动车驾驶员酒后不开车的自觉性也显著增强。然而,“药驾”危害等于甚至大于“酒驾”的认识,还没有在全社会得到应有的重视。

据专家介绍,从药理学角度分析,现有药品市场部分药物对神经系统的影响强度超过酒精。如感冒类药物可引起嗜睡困倦,止咳镇痛类药物会出现视觉障碍,抗抑郁类药物可产生头晕、疲劳等副作用,降糖类药物则会引发心悸、头晕。遗憾的是截至目前,国内现有药物外包装绝大部分没有设置“驾驶等级”标识,缺乏给服药的机动车驾驶员应有的提醒和警示。

要预防“药驾”对社会的危害,除了医药卫生部门要重视加大对各类药品知识普及宣传外,还需国家尽快从法律层面出台有关规定,明确药物制造商必须对所生产药品对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能力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对影响程度分等级公告,同时还必须将所有影响驾驶能力的药品在外包装上强制做出“驾驶等级”标识,警示机动车驾驶员所服药品对驾驶能力的影响。如,法国根据药品对司机驾驶能力影响的程度,将其分为4个等级,并要求药厂在药盒上以不同颜色的标识加以警示。当然,交通安全执法部门也要尽快出台对“药驾”的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严格对“药驾”行为的规范引导和处罚。如此多管齐下,当有效遏制“药驾”引发的各类交通事故。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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