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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4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的哥”拒载最高罚200元
本报记者 马立群

都市屡见的“打车难”很大程度缘于“的哥”拒载。过去,由于对“的哥”拒载的处罚措施模糊不清,操作性不强,执行不力,致使“拒载现象普遍存在,拒载的理由更是五花八门。对此,消费者颇多微词。

从4月1日起,这种情况有望得到好转。因为,交通运输部接手指导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后颁布的第一部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了。这对于“打车一族”来说,可谓是一大福音。

《规定》中从业资格、法律责任方面的提法成为不少司机和乘客关注的焦点。首先是行业准入门槛更高。对于出租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规定》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规定》中指出,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两项条件,即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考试合格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其次,违规行为将受重罚。根据《规定》,三类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而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行为则将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三类行为也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如果存在渎职行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消费者遇到哪些情形属于拒载,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呢?据有关执法部门认定,有三种情形可视为拒载:显示空车待租,问了乘客去向又不拉;出租车显示“停运”状态,但司机主动询问了乘客去向后表示不去;接受调度中心的乘客预约,但最后放了乘客“鸽子”,这也是拒载。

此外,提醒消费者,如果您遇到拒载,可以通过当地的24小时服务电话或发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需要注意的是,投诉时一定要描述具体时间、地点及拒载的详细过程。如有可能,可以用手机录下声音和视频作为投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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