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信息时空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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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2年4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如何看待电子商务 知识产权保护?
陈 静

如果在网上购买了侵权盗版商品,提供交易平台的互联网服务商是否因此负责?

从目前来看,被国内电子商务平台广泛接受的是“避风港”原则。这既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我国2006年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按规定断开或删除相关侵权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在日前举行的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与解决方案专家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今则表示:“过错是避风港的核心内容,也就是说电商平台必须主观上没有过错才可以免责,而在是否有过错的认定上,则应当视其经营模式和注意义务来定。”

经营模式决定了平台商在网上交易中的参与行为和控制能力,直接影响注意义务的高低和责任归属。拿淘宝网、拍拍网这样的开放电子商务平台商来说,它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提供者,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已经对平台商家具备了一定的管理和监督功能,因此要承担相应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例如,要求卖书的商家在图书上架时必须提供该图书的国际标准书号,或审查书籍类卖家是否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

来自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的数据显示,2011年,淘宝网共删除侵权商品链接达6320万条,处罚侵权行为的会员70.2万人次。其中,接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删除相关侵权链接870余万条,通过淘宝网日常监管机制删除超过5400万条。

正版渠道的优化是电子商务领域需要解决的下一个问题,可以在“通知删除”流程中加入反通知机制,给被投诉方申诉的机会。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办公室主任王斌认为:“一些小的店家在经营电子商务过程中不小心步入盗版漩涡,很有可能是进货渠道链条太长导致,这种情况下规范它、给它整改的机会很重要。与其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删除盗版链接,不如协助它获得合法正版的渠道资源。”

在电子商务等互联网领域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充分考虑权利人、商家、平台、消费者等不同主体的合理诉求,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公开、透明的优势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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