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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4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洁工单位摔倒 自担二成责任
吴 滨

退休后受雇于无锡市某医院从事保洁工作的王阿姨,因打扫卫生不慎从楼梯上摔倒,造成身体伤残。为讨要伤残赔偿金,现年60岁的王阿姨将某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费用16万余元。日前,法院审理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7年10月,王阿姨从原单位退休后就受雇于无锡市某大型医院内从事保洁工作。2011年2月26日,一场意外突然降临,早上5点多钟,王阿姨来到医院后就开始清洗楼道,由于当时天气还比较寒冷,加上洒了水的地面又十分的湿滑,王阿姨在打扫楼梯的时候不慎从楼梯上直接滑了下去。

经医院诊断,王阿姨的左股骨颈骨折,而且伤的比较严重,需要进行一次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手术。住院期间,王阿姨的各项医疗开支前后总共花去48000余元,这笔费用都由其所在医院支付。经过半年多的休养,王阿姨的伤势已逐渐恢复。同年11月,王阿姨在家人的陪同下进行了伤残鉴定,经鉴定机构确认,王阿姨的伤势已构成9级伤残,其提出要求医院支付伤残赔偿金。医院方则认为,己方在王阿姨住院期间已经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王阿姨受伤是其自己工作不慎造成的,其本人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阿姨到某医院从事保洁工作时已经退休,因此,其与该医院因劳务使用和提供形成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阿姨在为医院提供劳务,进行保洁工作时,应该注意自身安全,但其在提供劳务时在楼梯间摔伤,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医院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医院一方应对王阿姨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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