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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3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着力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
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建立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必须以人为本,坚持面向基层,重心下移,增进同人民群众感情与联系;必须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拓宽服务渠道,健全服务网络,不断提高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让文化发展成果更好惠及人民群众。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内容。为此,我们必须坚持政府主导,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让群众广泛享有免费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大财政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公益性文化建设。特别是近年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的原则要求,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基层特别是农村为重点,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极大地满足了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需求。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人民群众对文化的需求特别是对公益性文化的需求越来越大,我们必须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优化资源配置,创新运行方式,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具体而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公益性文化事业要坚持政府主导。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政府依然是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资主体、建设主体、管理主体。政府在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资金投入、战略规划、资源设施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公益性文化建设必须要坚持政府主导。政府应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制定科学的战略规划和方针政策,为公益性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资源设施和科学技术支持等。同时,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还需要吸纳全社会的力量支持和参与,社会团体、企业单位等都应成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积极参与者,从而拓宽物质投入渠道,实现公益性文化事业在全社会的共建共享。此外,公益性文化事业在提供给社会公众教育、娱乐、信息服务等的同时,也向公众传递着文化主张和价值观念,影响着公众的思想行为。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在精神层面上主导公益性文化建设。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应该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要任务,弘扬爱国精神,铸就时代风尚,进而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

第二,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要遵循公益性要求。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基本上是免费服务,或者是低于成本、收费很少的服务,它具有非商业性的特点,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公益性,以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和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要作为首要目标。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和其从业人员都要时刻以人民获得文化利益的角度出发,落实党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方针,牢牢把握公益性理念,实施非商业化、非市场化、非营利性的管理和运营,努力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对于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而言,只有遵循公益性原则才能在实践中把握住方向,不偏离公益性的轨道。

第三,公益性文化事业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应当面向全体人民,无论性别、年龄、职业、收入、地域,所有公民都可以平等地享受到服务。这些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初步形成。同时也要看到,公共文化设施城市相对较多、农村相对较少,东部发达地区相对较多、中西部落后地区相对较少,特别是一些边远地区还存在不少空白点。因此,当前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必须缩小区域和城乡差距,加强对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经费投入,切实改善这些地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条件,解决农民群众看书看报难、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的问题,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更好地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文化需求。同时,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内容还要体现丰富性和多样性,要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需要。既有高雅文化,也有大众文化,既有娱乐性文化,也有教育性文化。要切实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增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影响力和吸引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性和接纳度。建设公益性文化事业还要注意贴近人民群众生活,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要特别关注特殊群体需要。如,公共图书馆要具备盲人用的盲文书籍;对残疾人开辟公共网络图书馆等。总之,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只有做到服务全民,惠及全民,全民参与,才能真正实现“文化惠民”工程。

与此同时,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还要有完备的法律保障。只有从法律上明确指导思想、特征性质、地位功能、管理规则等,公益性文化事业才能实现依法建设、依法管理、依法运营。目前,我国文化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公益性文化事业立法还不完备,还不能适应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因此,我国亟须建立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立法工作,建立一个涵盖建设、管理、运营的法律体系,保障公益性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执笔人:刘克利 郑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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