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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3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山东自3月1日起
企业扬尘排污开始收费

本报讯 山东省日前出台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自3月1日起,山东省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扬尘排污收费。

办法坚持“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意在防治扬尘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针对企业的扬尘排污收费标准,由山东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环保部门制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山东还规定,环保部门应定期向人民银行提供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人民银行应当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

办法规定,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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