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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3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对企业敞开大门
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企业均可参与
王信川

本报北京3月2日讯 记者王信川报道:为了进一步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据央行介绍,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时,有365家企业参加首批试点。2010年6月,境内试点地区扩大至20个省份后,试点地区的企业可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也扩大至6万多家。2011年8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两年多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各项措施逐步完善,结算规模稳步上升,企业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需求进一步扩大。

《通知》明确,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不再限于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通知》规定,为促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正常规范开展,防范风险,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有关部门将对近两年在税务、海关、金融等方面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以督促其依法合规办理业务。

至此,我国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已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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