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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3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治理酒驾须全覆盖
郭存举

摩托车以轻便快捷的特点成为普通百姓喜爱的交通工具,但是驾驶者一旦沾了酒,轻便的摩托车往往就会变得沉重起来。近年来,一幕幕因摩托车酒驾引发的交通悲剧时有发生,我们在揪心之余不禁反思:能不能最大限度减少此类事故发生?

在国家加大惩治机动车辆酒驾力度的背景下,摩托车酒驾的悲剧为何还会频频上演?很多摩托车驾驶者认识上尚存在误区,认为醉驾入刑的只有汽车,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范围。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是指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二轮、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在危险驾驶罪的约束范围内;还有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觉得小小的摩托车不会惹出大乱子,殊不知,这种心态害人害己。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交通道路条件限制,加之使用便利、价格低廉、消费成本低,摩托车成了很多人的首选交通工具。相关部门对醉酒驾驶的执法检查往往偏重城市的汽车,放松了对摩托车酒驾的查处力度,忽视了对广大农村地区的摩托车酒驾稽查。而农民对酒驾的危害认识不深,乡镇、农村地域广阔,治理酒驾摩托车、三轮车也有一定难度,农村存在监管排查的盲区。

因摩托车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警示我们,治理酒驾应实现城市和农村所有机动车辆全面覆盖,各类机动车辆要一视同仁,汽车、摩托车、电动车一个也不能少。同时要加大治理打击的威慑力,各部门综合执法,隔靴搔痒的治理只会助长驾驶员的侥幸心理。在农村地区,可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摩托车驾驶员实施严格的酒精度测试。考虑到农村稽查人员不足的现实,建议发展一批志愿者,由志愿者协助专业巡查队共同参与排查、监督酒驾。

针对层出不穷的摩托车酒驾现象,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经常性地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酒驾以及相关常识的普及,对于诸如“酒驾”、“醉驾”、“机动车辆”等基本概念要使群众有所了解。在人口流动性强的地区和广大农村,可以采取形式灵活、不拘一格的宣传手段。让酒后不驾车、驾车不饮酒的观念深入人心,全社会齐抓共管,形成酒后驾车人人喊打的氛围。

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广大摩托车驾驶员也应加强自律,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出行驾驶自觉远离酒精,杜绝侥幸心理,让隐患无处可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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