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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2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国税总局 证券准备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记者孙勇 王璐

本报北京2月27日讯 记者孙勇 王璐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涉及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证券类准备金,通知指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知明确,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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