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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2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倡导守信 依法维权
——追踪上海一中院审结的一起房地产纠纷案
本报记者 许跃芝

2012年元旦,500多名曾是北京开元名都大酒店的员工终于结束了失业在家近3年的苦苦等待,重新回到了工作岗位。这得益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裁决。

2008年8月,作为原北京市宣武区招商引资项目的开元名都大酒店(简称开元酒店)建成开业了。但开业不久,开元酒店就与开发商北京天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天枫公司)陷入了一场漫长的诉讼。开业半年多,开元酒店就遭遇到停电停水等变故,最后只能被迫停业。

纠纷的起因是:2006年11月24日,天枫公司与开元酒店正式签订了每平方米近9000元,总价值为4亿多元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合同双方约定为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开元酒店依约向天枫公司陆续支付了3期共3亿多元购房款。只剩下25%尚未支付。2009年初,到了办理房屋产权证和支付最后一期房款的合同约定时间,这时,双方出现了严重争议——开元酒店认为由于天枫公司未缴清房屋税款,使酒店无法办理两证过户。通过政府部门的协调,开元酒店同意以借款方式帮助天枫公司缴纳部分税款。但天枫公司又提出变更合同付款期限,提前支付余款等要求,开元酒店未予答应。开元酒店认为应先由天枫公司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后,开元酒店才能付清购房的余款和契税等费用。而天枫公司认为,只有在开元酒店付清购房余款和契税等费用后,天枫公司才能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

双方争持不下,互不退步。其间,全国的房地产市场出现了巨大变化,很多城市房价大幅飙升,开元酒店投资购买的地产也获得了非常可观的升值。

2009年3月11日,天枫公司发出“最后通牒“:限开元酒店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手续,否则天枫公司将解除与其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5月5日,天枫公司先行向双方合同约定的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天枫公司的请求是:确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愿支付两百余万元违约金。也就是说,天枫公司不打算再做这桩房地产买卖了。

上海仲裁委受理此案后组成仲裁庭,于2009年6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

仲裁庭经评议后认为,申请人天枫公司与被申请人开元酒店签订的合同及其附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相关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

鉴于双方的争议焦点及申请人天枫公司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问题,仲裁庭指出,合同变更是民事法律行为,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开元酒店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了前3期房款,第4期的付款尚未达到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天枫公司以开元酒店逾期支付第4期房款超过30日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没有合同依据。

2010年1月4日,仲裁庭做出最后终局裁决:开元酒店与天枫公司购房合同合法有效。

天枫公司不服,又于同年1月25日将该案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海仲裁委的裁决。

201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案,裁定驳回天枫公司要求撤销仲裁的请求,终审裁定上海仲裁委的裁决合法有效。

▶▶▶编辑点评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的根本立足点就是诚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这是遵循市场运行规律的必然要求。

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充分行使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用公正的执法之举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和行为,使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正常、有序地运行,正是经济审判活动要倡导守信,依法维权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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