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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2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发行次级债不是万能的良药
殷 楠

去年底上市的新华保险,本月初抛出“次级债+债务融资工具”的再融资一揽子方案,将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的次级定期债务及50亿元债务融资工具,以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发行次级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具有融资成本低、融资规模大、融资速度快等好处,因此发行次级债成为目前保险公司最为青睐的补充资本金方式。然而,保险公司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次级债并不是一剂万能的药方。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务的迅猛发展及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水平的持续下降,多家保险公司尤其是新成立的规模较小的公司对资本需求持续上升,偿付能力面临较大压力。在此压力下,保险公司纷纷进行资本金的补充,以期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当向股东伸手要钱变得不再屡试不爽时,发行次级债成了大部分保险公司融资解渴的“救命稻草”。自泰康人寿于2004年首次发行13亿元次级债后,多家保险公司纷纷发行次级债。

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有业内人士表示,发行次级债的规模受政策限制很大,而且从现有市场环境看次级债的发行成本在上升,因此发行次级债只能短期内解决偿付能力问题,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未来3年至5年的偿付能力问题,所以说次级债是在上市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

此外,随着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等进行了更加规范的约束,这也使得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门槛提高,尤其是去年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满足9个条件。这些条件中最重要的是前三条:第一,开业时间超过3年;第二,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第三,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这些条件将进一步限制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发行。

业内也有观点认为,随着新规定的实施,无论从可计入认可资产的次级债发行规模来看,还是从次级债缓解偿付能力的临时性来看,发行次级债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身险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其实,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补充资本金的方式较多,主要包括自身盈利积累、股东注资、公开上市、发行次级债、提高融资工具流动性、财务再保险、境外市场发债融资等。保险公司负债经营属性和监管要求决定了保险公司对资本的长期需求性质,而次级债只能解决一时之渴,因此保险公司应当通过提高承保能力和资金运用能力,借助再保险、引入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等手段,从根本上解决偿付能力充足性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新华保险此次再融资中的债务融资工具,是保险业融资渠道的一次创新。目前保险公司可操作的债务融资工具大致包括可转债、金融债、混合资本债等若干种,如能获批,这将为保险业开辟一条再融资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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