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溟报道:上海期货交易所修订后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3月16日开始实施。
据上期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上期所将在执行《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的同时,对套期保值交易中的有关操作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包括:套期保值交易可以平当日新开仓;套期保值持仓平仓后,对应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即可继续使用。这有利于满足现货企业日内买卖交易的套保需求,有利于企业降低套期保值成本,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运作效率。
据介绍,《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修订案主要有4个特点。
一是根据合约运行阶段的不同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二是将以往实际套保需求量和风险控制的审批要求及方式进行了分离,增加了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的两个阶段审批过程,最大化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
三是实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有效衔接。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的有关规定,当套期保值客户在某一期货合约上获批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大于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时,在合约进入临近交割月份后,该客户必须将套期保值持仓量减至小于等于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获批量。此外,《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还调整了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默认值的确定原则。
四是调整了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起始日和截止日,延长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开仓截止日期和反复使用期限。对于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应当在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燃料油为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对于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应当在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燃料油为交割月前第四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
此外,为了促进现货月合约的流动性,满足产业客户在现货月合约的套期保值需求,修订案还延长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使用和反复使用的期限。获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前,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头寸建仓。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自交割月份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燃料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自交割月前第一月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