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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2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让公民求偿渠道更畅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本报记者 许跃芝

提要:《立案规定》,旨在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当面递交赔偿申请时,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均应向赔偿请求人出具收讫凭证,以便其请求权获得充分的程序救济。明确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标准,将使得赔偿请求人的求偿渠道更为畅通,立案审查更为快捷,使法律保障人权的精神实质得以有效落实。

2011年3月11日,湖南青年刘云超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拿到42375元国家赔偿金。刘云超此前因涉嫌抢劫犯罪被羁押339天,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南海区检察院对其做出不起诉处理决定。让刘云超感到意外的是,他向南海区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3个月不到,国家赔偿金就发放到他的手上。

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过程中,如何破解“求偿难”,保障国家赔偿案件从一开始就能顺利进入依法处理的渠道,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正式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一方面遏制法院以不予受理名义规避赔偿义务的行为,另一方面保障了国家赔偿案件从一开始就能顺利进入依法处理的渠道。”最高法院赔偿办负责人说。

须出具凭证遏制“踢皮球”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求偿,限制赔偿义务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规避赔偿义务,防止该赔不赔或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发生,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出具凭证表明,申请人送的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收到。既然收到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其中包括: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出具书面凭证后,如逾期不作决定,赔偿请求人可据此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既然这是国家赔偿法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义务性规定,且便于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时依法寻求程序救济,故司法解释亦对此予以明确。”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为把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加大人权保障力度的精神落到实处,司法解释将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出具收讫凭证的规定加以延伸。规定:不论是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还是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法院均应向赔偿请求人出具收讫凭证。

统一规范立案明确赔偿标准

人民法院立案是国家赔偿申请人要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道关口。最高法院这一专门规定立案问题,实际是要解决国家赔偿的申请人到法院如何“进门”的问题。

《立案规定》明确,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即由收到申请的法院立案部门统一负责审查立案。

“这样规定有三大优势。”赔偿办负责人解释说,当前,立审分开为大势所趋,如此便于立案、审理各环节之间的制衡与监督;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法院和社会各界对该法的熟悉程度不断加强,且该法取消确认前置程序后,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相应放宽,审查立案更为简便易行;目前法院对于各类案件的立案及信访接待工作,均统一由立案信访部门负责,绝大多数的法院设立了立案及信访接待窗口,有的实行“一站式”服务,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及信访接待工作一并归入,既体现法院审查受理各类案件的平等保护,也使得赔偿请求人从便利、快捷的立案服务中受益,有利于其更加及时、方便地行使赔偿请求权。

此外,《立案规定》结合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原视为确认的有关立案条件及标准,分别以列举的形式对不同情形下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加以规定,使得立案标准更为简明扼要,易于操作。

明确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标准,将使得赔偿请求人的求偿渠道更为畅通,立案审查更为快捷。

对不予受理给予程序救济

实践中,法院或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查处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时,时常发现该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调整范围、依法应由其他部门或机关处理,或者不符合其他法定的审查立案条件。

对于这类案件,采取决定不予受理的形式,便于快速处理这类赔偿申请,有助于赔偿请求人及时向有关机关提起请求或寻求其他程序救济,同时也可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但考虑到不予受理是从法律上剥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为避免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不予受理的形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避免既不受理,也不给予其他救济的情形发生,司法解释对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有关文书加以限定。”这位负责人说,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对于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受理的,要出具决定书,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司法解释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形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程序。规定: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于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有关文书不服,可以向相应的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法院可以予以审查立案。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作出决定。

编后语

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人权保障法,其主要宗旨即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法的修订更是在保障人权方面加大了力度、拓展了深度。国家赔偿制度的每一次变化,都彰显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就集中体现了这一精神。它确保了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符合立法宗旨和目的,以保障国家赔偿法的原则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细化的操作措施与之配套。规定促使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案件审理从立案到判决要充分体现保障赔偿请求人行使请求权,将法律加大人权保障力度的精神落到实处。同时,将赔偿案件的立案、办理及审理环节分开,更是便于立案机构与赔偿审判机构各自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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